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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房地产信息网是常德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常德房地产新闻以及常德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常德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常德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常德房地产,了解常德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介绍中介市场管理科房改和中介市场管理科职责: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市区的房改工作;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测绘等中介市场管理,承办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报考、注册、继续教育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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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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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房产网是邢台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邢台所有地区。邢台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邢台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邢台房价,最新邢台楼盘资讯,邢台二手房交易,邢台租房,是邢台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实施意见和相关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牵头负责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的项目报批、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我市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管理,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七)制订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计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及监管工作。(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危旧房屋的检查、鉴定。(九)按规定负责全市公房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接收市政府公产、法院判决公产、绝产及撤销单位的房产;代管无主房产;负责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十)承担物业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编制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壮大物业服务市场,提高、改善小区居住环境。(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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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房产网

邓州房产网是邓州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邓州所有地区。邓州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邓州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邓州房价,最新邓州楼盘资讯,邓州二手房交易,邓州租房,是邓州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邓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检查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中房学[2013]1号)等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去年8月份以来,房管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中介门店采取了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了解、暂扣物品等方式方法,进行了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对40余家中介经纪机构进行了业务开展、经纪备案情况、分支机构管理,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等内容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63099809 一、 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备案有效期 邓州市远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唐秀珍 文化路中段东侧 2014-4-15 邓州市奥森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杜泽太 古城路中段东侧 2014-4-15 邓州市锦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王清良 古城路北段西侧 2014-4-15 邓州市易居房地产服务中心 窦志果 铁嵖山三楼 2014-4-15 邓州市永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黄志春 古城路北段西侧 2014-4-15 邓州市我爱我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张仙玉 文化路中段西侧 2013-2-1 邓州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张德源 雷锋路南侧 2014-4-15 邓州市奥森房地产中介公司分支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备案有效期 新华路一分店(晨兴中介) 张小坤 新华东路北侧 2013-4-10 新华路二分店(都市中介) 王净珂 新华东路南侧 2013-4-10 新华路三分店(恒大房产信息部) 韩 雯 新华西路南侧 2013-9-29 新华路五分店(我爱我家) 刘秀敏 新华东路北侧 2013-9-22 团结一分店(星光大道信息部) 曹玉霞 团结中路北侧 2014-4-10 卫生一分店(祥和中介) 赵海英 卫生中路西侧 2013-9-29 北环二分店(湍滨小区) 韩玉双 湍滨小区 2013-9-29 交通一分店(我爱我家) 薛风铃 交通中路东侧 2013-9-22 文化一分店(安佳中介) 陈 鹏 文化中路西侧 2013-9-29 文化二分店(春和中介) 徐春晓 文化中路东侧 2013-9-29 文化五分店(金桥中介) 秦静玉 文化中路西侧 2013-9-29 文化三分店 (梦之家信息部) 江秋菊 文化中路西侧 2013-9-29 我爱我家南桥店一分店 郑 惠 南桥店路西 2014-3-1 二、加入房地产中介协会的会员有; 百度中介总店(申德伟) 和谐中介(路培章) 彩虹中介(王长生) 好运来中介南桥店店(王吉党) 完美中介(郑秋霞) 鸿泰中介(刘好举) 博诚中介(方凤菊) 荣达信息部(余道常) 金川售楼中心(康有球) 名门盛世售楼中心(邢新正) 锦绣花园•溪谷售楼中心(肖东) 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到售楼中心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买房时,必须认清该机构是否具有两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才能放心买到产权清晰,无经济纠纷的房屋。 下一步,邓州市房管局将结合检查情况,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签约行为,制定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推广使用。合同上必须一名经纪人或两名协理签字,并有机构盖章,合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二是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联合工商部门,认真检查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按要求登记备案,切实向市民推广一批合法、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是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持经常性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市场违法行为,欺骗客户鉴定“阴阳合同”骗取佣金等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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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房产网

高邮房产网是高邮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高邮所有地区。高邮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高邮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高邮房价,最新高邮楼盘资讯,高邮二手房交易,高邮租房,是高邮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名门公馆盛大解筹认购火爆,名门会正式成立作为市中心首席豪宅,名门公馆自公开以来广受赞誉,由于预约十分火爆,应广大客户的要求,与5月1日进行了盛大的内部认购解筹活动。200余套房源当天全部售罄,取得了名门公馆首次上市的开门红。此次认购共推出200套房源,面积在88㎡~135㎡,有三房和四房可供选择。笔者当天采访了几个刚刚签约的客户后发现,虽然名门公馆一身贵气,‘名’声在外,属于典型的高端住宅,但仍吸引了不少首次置业者的惠顾,原因何在?据项目负责人介绍,名门公馆是扬州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邮的标杆力作,为了让更多的购房者能够享受到豪宅生活,也为了项目能在高邮一炮打响,赢得高邮人民的信赖和支持,开发商不息牺牲部分利润空间,以赠送面积高达20%,88平米住大三房的惊人举措,为高邮人民送上了一份厚礼。因此不管是首次置业还是改善型客户闻此佳讯都趋之若鹜。名门公馆另一个亮点在于高达80%的绿化率,其撷取现代园林设计精华的景观规划,由国际级大师担纲设计,1万平米的中央景观令人叹为观止,还配备了豪华的泳池、音乐长廊等,原版移植世界顶级富豪的居住环境,不但在高邮首屈一指,即使在全国也极为罕有,是名符其实的公园里长出的房子。为了给购房者带来更多的实惠,营造更高的性价比,其它如100%人车分流、酒店式物业管理等,无不彰显其顶级豪宅的居住境界。当天除了认购活动外,名门公馆还举行了“名门会”成立仪式,会员将享受购房优惠、主题活动、置业咨询、投资理财等全方位超值服务,名门会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在会员之间建立起相互沟通交流的渠道,建立一个城市上流阶层专属的社交圈。而在5月1日认购活动后,本次房源基本售罄,应广大客户的要求,亿通地产5月将以特惠的价格,加推50套保留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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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房产网

海城房产网是海城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海城所有地区。海城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海城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海城房价,最新海城楼盘资讯,海城二手房交易,海城租房,是海城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海城市2013秋季房屋交易大会即将举行!为方便实惠广大群众购房,繁荣活跃房地产市场,加快新城新市镇建设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于9月15日至19日举办2013年秋季房屋交易大会。本次房交会举办地点在市体育场。主题是:惠及民生,乐业安居。主办单位是市政府,承办单位是城乡建设管理局,协办单位是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本次房交会将利用五天时间,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楼盘集中展销展示推介,出台群众购楼相关优惠政策的形式,达到方便优惠广大群众购房,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最终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方共赢”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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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房产网

南浔房产网是花桥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花桥所有地区。花桥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南浔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花桥房价,最新南浔楼盘资讯,南浔二手房交易,南浔租房,是南浔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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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桥房产网

花桥房产网是花桥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花桥所有地区。花桥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花桥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花桥房价,最新花桥楼盘资讯,花桥二手房交易,花桥租房,是花桥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花桥打通资本运作“任督二脉”中国服务外包,如果不能直接承接国际发包,而只是照着别人的图纸来做转包业务,那么很容易会步中国制造业后尘,在全球分工中,被挤到产业链“微笑曲线”的最低端。 后金融危机时代,给了资本运作无限想象和发挥的空间,也成全了金融服务外包转动资本魔方,通过并购、上市等资本运作手段,不断做强做大,从而挤进服务外包产业链的高端。 金融BPO基金转动“资本魔方” 颠峰软件完成我省首例服务外包海外并购 作为国内率先提出发展金融服务外包的园区,花桥国际商务城以国际化的视野,敏锐地捕捉到,根植于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企业等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外包,将迎来后金融危机时代所带来的一轮爆发性增长。 在资本市场,发展先机转瞬即逝。在国际金融机构布局中国步伐提速、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日益明朗化的背景下,花桥充分发挥国内首个金融BPO基金的资本杠杆作用,今年以3000万元支持颠峰软件完成我省首例服务外包企业的海外并购,开启了资本运作的征程。 6月17日,在上海世博会“江苏活动周”上,花桥服务外包企业颠峰软件与日本New Concept公司正式签署并购协议,颠峰软件以1350万美元成功并购New Concept公司。此项并购是江苏省首例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案,将为花桥每年带来至少400万美元的离岸外包业务。日本New Concept公司是日本排名领先的专业服务外包公司,去年实现销售收入1.3亿元人民币。颠峰软件通过兼并New Concept公司,迅速打入日本市场,也是颠峰软件布局海外跨出的历史性一步。 “中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时间较短,如果要打入海外市场,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通过资本跨境运作,以海外并购的模式,依托被并购企业的市场认可度,就比较容易打入该市场。”花桥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副局长顾志荣告诉记者,尽管我国也有少数服务外包企业率先进入国际市场,大胆进行跨境资本运作,但整体上参与跨境资本运作的企业还不多。 “颠峰软件一提出要进军日本,就得到了我们的全力支持,因为我们对金融外包利用资本市场运作早有研究。”顾志荣告诉记者,花桥拥有国内首个金融BPO基金,在成立之初,就旨在通过发挥资本的杠杆作用,帮助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 “在金融危机中,国外不少金融外包公司突然失去了大客户,资金链断裂,从而陷入困境。然而,这些公司中不少都在服务外包的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颠峰软件想快速占有日本市场,靠自己承接业务不太现实,日本软件成本高,通过并购日本New Concept,可利用该公司的市场认可度迅速接包业务,然后利用资源整合的优势,进行内部拆分,部分业务放到国内来做,既可以节省成本,又可以迅速做大盘子。” 顾志荣告诉记者,通过并购,可以建立快速有效地直接承接国际发包业务的能力,从而抢占服务外包产业链的高端。 为企业融资“松绑” 专业服务为金融外包走向国际“搭台” “国际金融危机为服务外包企业收购国外优质资产、兼并客户资源提供了良好时机。但服务外包企业自有资金有限,需要银行并购贷款等外部资金支持才能实现‘走出去’。”顾志荣告诉记者,商务城根据国内特色贷款产品少,境外并购融资难的特点,为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营等方式整合发展资源,提升竞争能力,加快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我们为服务外包企业量身定做信贷产品,为企业融资‘松绑’,探索以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合同来做抵押,以此获得贷款,目前我们正与中行、农行、工行共同探索与推进这项创新意义的服务。”顾志荣告诉记者,商务城正不断探索建立与金融服务外包相适应的投融资与信用保险体系,加快构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担保资金体系,降低服务外包企业创新创业风险成本,使花桥成为在这一领域上市融资、风险融资、企业并购最为活跃的地区。 金融服务外包业界的领军企业,正不断从花桥出发,布局全球。柯莱特科技今年7月在纽交所挂牌上市,成为今年在美国市场上融资额最高的中国公司;中国第一家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软件企业——东南融通,今年与商务城签约,将在商务城建外包服务基地,成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总部。 “东南融通决定在花桥投资,主要原因是这里的服务最专业、善于创新,有利于公司加快在国内布局的步伐。”东南融通CEO连伟舟在签约仪式上如是说。 “东南融通在花桥的公司,有打算在三年内力争上市。”顾志荣告诉记者。据了解,东南融通近几年并购步伐凶猛,2008年,收购了普极科技、华育昌同创,2009年初并购了保险IT服务商尚洋信德,2010年初,并购了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长信通。如今,东南融通已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和国内共设立了6个交付中心、3个研发中心和90多个服务机构,是国内最具品牌影响力、业务覆盖全球的一流服务外包企业。 “华道数据作为国内唯一一家被世界顶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BPO企业,到目前已完成了三轮数千万美金的投融资,新一轮的融资也正在紧张谈判中。为了支持近几年的扩张,不断完善其产业链,计划近年内要并购多家公司并与简柏特等国际巨头合作,为其境外上市做准备。”顾志荣告诉记者,除了东南融通、华道数据,区内的远洋数据也正在为上创业板做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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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房产网

泾县房产网是泾县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泾县所有地区。泾县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泾县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泾县房价,最新泾县楼盘资讯,泾县二手房交易,泾县租房,是泾县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泾县封面,城市门面每每从外地回来,总觉得泾县县城缺少点什么。这座秀美的小城安静而祥和,只是那种或缺的失落感常会袭上心头。直到看到县城东北门户一个高层项目动工,我才意识到原来这座城市缺少的是一个封面似得建筑群落。泾县城市东北门户,站立城市门面的高度,这是一片寸土寸金、沸腾的热土,未来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如果仅仅如此,那也只是另一块被喧嚣毁掉的所在。恕我不想再融入城市的庞杂,恕我不想再触碰冰冷的建筑,恕我不想再踏入匆匆的人群……要怎样从城市的喧嚣中突围,回归到自然的宁静?与世隔绝,对于我们而言,实在不太现实。一千六百多年前“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的深意,是我所追求的夙愿。350000㎡高尚品质社区应运而生,象山在北,幕溪河在东,繁华被自然吸收,当之无愧的CLD。等到城市新核心清晰明朗时,再作选择,难成领袖之选。一场激动人心的城市变革悄然上演,而我,正是这一切的预言和见证者。只有极少数人能把价值看透,我自诩是那少数人之一,因为我看好世家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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